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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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多次组织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我区建筑市场秩序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投标保证金超过限额、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不符等问题。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招标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发布。禁止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行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三、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四、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要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现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并记录在案。
五、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必须载明本工程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该项目的所有管理人员信息,否则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七、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八、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网上发布各类应公开的建设工程信息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履约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九、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以及靠出借资质、出卖资质、挂靠等骗取中标的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人证分离”、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承担该项目其他人员的行为。
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投诉的受理、处理,建立和完善依法、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